·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985年9月6日)第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第13条: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2、检测合格;
3、签字发证。
·申请条件: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
·申报材料:
1、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手册
2、申请强制检定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计量器具台件数、型号、联系方式等)。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