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申办对象:
(1)在塔城地区水利局直接管理的河流行蓄洪区内兴建避洪设施;
(2)在塔城地区水利局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等工程的单位。
·办理条件:
(1)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申请书和位置图;
(2)项目建设所依据的已批准的有关规划;
(3)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4)受理单位认可的专家所作出的审查意见。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承担项目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审批程序:
(1)受理;
(2)办理;
(3)审核;
(4)审定;
(5)告知
·办理时限:
50个工作日(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等3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材料领取:
相关材料和表格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住建局窗口领取。
办理地点: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住建局窗口